Primark 商品采购行为守则 |
1 |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
1.1 |
1.2 |
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 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
2 |
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
2.1 |
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 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 表的职能。 |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 不是防碍建立独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
2.2 |
2.3 |
2.4 |
3 |
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
3.1 |
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 何特殊危险性。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 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尽 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因素。 |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 新的和改换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 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
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 全负责。 |
3.2 |
3.3 |
3.4 |
4 |
环境要求 |
4.1 |
Primark 希望能与供应商分享关于环境的承诺,所有活动符合环 境标准。 |
5 |
不可使用儿童作工 |
5.1 |
5.2 |
不能招收儿童作工 |
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 高质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 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
不可雇用儿童和18 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ILO 标准条款一致。 |
5.3 |
5.4 |
6 |
支付可维持生活的工资 |
6.1 |
每个标准工资周期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 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应 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
在所有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和易于理解的工资 及雇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 本次工资涵盖期间的工资详细情况。 |
不允许扣除工资作为一种纪律约束措施,也不允许在未经顾员同 意下,从工资扣减法律订明可代收的费用。所有纪律约束措施都 必须记录在案。 |
6.2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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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过量的工作时间 |
7.1 |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对雇员提供较 强保护者为准。 |
不能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 小时,并保证平均每7 天内至少 休息一天。 |
加班时间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12 小时。不能要求经常 加班,且必须给予加班费。 |
7.2 |
7.3 |
8 |
禁止歧视 |
8.1 |
在雇佣、补偿、培训、提升、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 因其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 况、性观念、所属工会和所属政党进行歧视。 |
9 |
正规的雇佣关系 |
9.1 |
在尽可能的程度上,所进行的工作必须以按国家法律和常规所建 立的、被正式承认的雇佣关系为基础。 |
对受劳工或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保护的、建立在正规雇佣关系之 上的对雇员的优惠,不能通过使用劳动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 工作的安排,或者通过不想真正传授技术或提供正规雇佣关系的 学徒项目来取消,任何类似优惠待遇也不能通过过度使用固定期 限的雇佣合同来取消。 |
9.2 |
10 |
不允许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对待雇员 |
10.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体罚、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胁、性骚扰或其他 骚扰以及恶语或其他形式的恐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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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规要求 |
11.1 Primark 承诺遵守业务采购地的法律法规,并且不会有意违反那 些法律法规。 |
11.2 Primark 不会采用那些有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 |
12 |
附录A |
儿童 |
定义 |
是指15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当地有关最小年龄的法律规 定了比此高的、可以工作或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小年龄,在此 情况下,要采用较高的年龄限。但是,如果当地最小法定年 龄为14 岁,且属于ILO 第138 条中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 例外条款,则采用这一较低年龄。 |
任何十八岁以下至以上法定年龄范围内的工人。 |
是指由儿童或由年龄小于上述定义中所规定年龄的少年人 所从事的工作,并且此等工作具有危险或影响儿童或少年的 教育,或对儿童或少年的健康或体力、智力、精神、道德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