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汇总
及关于离职员工工资如何支付的相关条款
江苏省:修改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福建省:《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安徽省:《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湖北省:《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山东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陕西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河北省:《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天津市:《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本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已经2007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辽宁省:《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业经2006年8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省:《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25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黑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重庆市:《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办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云南:无,参考《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贵州:无,参考《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甘肃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青海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新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参考农民工工资结算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西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
无明确规定,参考农牧民工资结算规定,建议参考其他省市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